• 城市低保对象必须履行的义务 日期:2009-09-17 点击:10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的城市居民,在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期间,应当参加其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活动,积极回报政府和社会。...

  • 低保的管理与处罚 日期:2009-09-17 点击:11

    受理部门: 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27-85212808 办事指南 县级人民政府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居民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居民委员会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

  • 申请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程序 日期:2009-09-17 点击:17

    受理部门: 县民政局 咨询电话: 0527-85212808 办事指南 1、由户主向户藉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

  • 城市居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条件 日期:2009-09-17 点击:19

    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从当地人民政府获得基本生活物......

  • 城市低保申请程序 日期:2009-09-17 点击:29

    (一)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家庭在职人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和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家庭收入及其他证明材料,同时填写《城......

  • 拆迁户契税减免政策 日期:2009-08-03 点击:140

    受理部门: 县民政局 办事指南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成交价格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 2、对享受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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